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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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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問題集-寄物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3
  • 資料點閱次數:124571
接見篇 寄物篇 保管篇 委託加工 其他

Q:寄入菜餚有何限制規定?
A:
1.送入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所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例如各種含酒精類食物或燉中藥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3.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1)違反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2)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所定無法施以檢查者,包含飲食或物品為結晶狀、粉狀、液態、膏狀、冷凍、醃漬、未去殼、未切剁等狀態,致機關無法檢查者;所定經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食用者,包含茶葉。
(3)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所定易腐敗者,包含生食、生鮮食品、乳品;所定有危險性或有害者,包含具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之飲食或物品;所定不適於保管者,包含物品體積過大致機關無適當處所保存放置、送入動、植物等情形;所定有妨礙衛生疑慮者,包含沾染排泄物等不潔之飲食或物品。
(4)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包含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或羈押法第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受刑人或被告施以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之懲罰期間、依監獄行刑法第44條第3項或羈押法第35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或依監獄行刑法或羈押法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進行物品管制之情形。
(5)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4.送入飲食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5.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6.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7.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
8.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11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Q: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有何限制規定?
A:

法令限制

一、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  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三、  每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送入必需物品上限一次。
四、  送入物品不得塗寫、標記及夾藏任何物品,且應符合其原有完整功能。
五、  如無法配合檢查或檢查後原功能顯有減損者,將不予送入。
六、  即便送入物品有不在下列限制項目,倘經本所得檢視有無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亦不予送入。
七、  除眼鏡及健保卡以外,其餘物品僅限於平日接見時間辦理送入。(即假日接見僅接受眼鏡與健保卡)
送入種類
項目
數量
上限
規格及限制條件

衣、褲、帽、襪、內衣、內褲

各三件

1. 衣、褲、帽、襪、內衣類:限制為男性使用,且功能單一、具實際調節體溫用途,避免色彩浮誇及非必要之設計元素。
(1) 功能單一:避免連帽衣、連身衣、連身褲、吊帶褲。
(2) 具實際調節體溫:涼感布料、吸濕排汗、保暖發熱等;避免透膚、網狀、蕾絲、透明材質等。
(3) 避免色彩浮誇:禁止紅色;避免螢光、反光等色系。
(4) 非必要之設計元素:無裝飾剪裁及配件;避免露點、高領、流蘇、繩子、滾邊、暗袋、工具袋、拉鍊、金屬、亮片、亮粉等。
2. 帽類:僅予以送入素色單層保暖毛帽。
3. 襪類:僅予以送入腳踝上長度20公分以內之素色襪類。
4. 內褲類:限制為男性使用之四角褲或三角褲,材質需為棉質或常見舒適布料;避免有特殊材質、異常剪裁、裝飾性配件及金屬物質,請參照第1項第2、4款。
5. 收容人如有特殊疾患,需有醫療、輔助等機能衣物(如:壓力褲、束腰等),需由收容人自行向本所衛生科申請。

()、毯、床單(墊被套)、枕頭套

各一件

1. 於尺寸規格限制內,避免色彩浮誇及非必要之設計元素,並符合原有完整功能。
(1) 尺寸規格限制如下(平放量測時,超出即不予送入):
  • 被(被套)、毯:長220公分、寬160公分。
  • 床單(墊被套):長190公分、寬65公分。
  • 枕頭套:長65公分、寬45公分。
(2) 避免色彩浮誇:禁止紅色;避免螢光、反光等色系。
(3) 非必要之設計元素:無裝飾剪裁及配件;避免流蘇、可拆解之繩子、滾邊、夾層、拉鍊、金屬、亮片、亮粉等。
(4) 符合原有完整功能:需為寢具保暖材質,不得以其他物品代替寢具功能,例如將浴巾、披巾稱為毯子等。
2. 枕頭類:如為填充材質,開拆檢查後難以復原;如為一體成形之材質,除切開以外難以檢查,故不予送入。

肥皂、牙膏、牙刷、毛巾

各一件

1.  肥皂、牙膏類:以透明無雜物為限,並以透明、可透視、軟材質容器盛裝,有疑慮時得切開檢查。
2.  牙刷類:需為透明塑膠一體成形,不具吸盤等特殊功能。
3.  毛巾類:材質需為棉質或棉質為主之混紡,無滾邊及夾層,規格以長85公分、寬40公分為上限。

圖書雜誌

三本

1.  應於封面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
2.  內容不含紋身、入珠、製酒等題材。
3.  圖片不得有過度煽情、猥褻、裸露等妨害善良風俗情事。
4.  需為正式出版書籍,具ISBN(國際標準書號)、定價、版權保護,且非盜版、複印、租借之圖書。

信封、信紙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

1.  需可以光源透射檢查。
2.  信封:以一般市售A4信封規格(24cm x 33cm)為上限,如郵政信封上已附印刷郵資,郵資總額亦需符合郵票規定。
3.  信紙:以A4紙張規格(21cm x 29.7cm)為上限。

郵票

總面額三百元

不得為貼紙式郵票。

三支

以透明塑膠材質之原子筆為限,不得有細字針狀筆芯,且無彈簧設計。

親友照片

三張

1.  照片需以親友為主體,不得單為寵物、風景等照片,亦不得為文件翻拍、多圖併接等,且需符合善良風俗,無猥褻或裸露等。
2.  以一般沖洗照片規格4 x 6英寸(10.2cm x 15.2cm)為上限,且無夾層、膠裝、護貝。

眼鏡

近視、老花眼各一副

1.  僅限有度數的近視、老花眼鏡(收容人如有特殊眼部疾患需配戴特殊眼鏡,需由收容人自行向本所衛生科申請)。
2.  鏡片需為無色安全鏡片、不得為變色鏡片。
3.  鏡架以一體成型之塑膠框為限,除必要之螺絲不得有其他金屬配件。
4.  眼鏡送入時,可一併送入符合眼鏡大小的透明塑膠眼鏡盒及拭鏡布(不得單獨送入)。

健保卡

 

健保卡上僅允許疫苗施打標示貼紙,不得有其他標記或貼紙。

 

Q:可否由接見登記窗口寄交郵件包裹給收容人?
A: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寄入郵件包裹,寄入包裏程序如下:
1.寄入包裹需由收容人事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申請送入物品申請表」以茲識別。
2.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申請送入物品申請表」者,逕退原寄人。
3.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寄回。

 

Q:可否寄入醫療藥品?
A:
為避免寄入藥品來源係違反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所取得,且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之門診用藥將直接由特約醫院提供(應使用健保卡就診),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家屬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向總務科收發室辦理登錄並填妥相關用藥事項及保證書後,由衛生科專業人員審查合格始核發予收容人使用。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經本所審核後,由收容人將申請表寄回予家屬,再由家屬將該許可之申請表黏貼於包裹外盒後寄入。

 

Q:如何寄入健保卡?
A:
於辦理接見登記時辦理寄物登記;亦可以郵寄方式寄入。

 

Q:如何寄入金錢?
A:
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生活日用等之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新臺幣300元,故請儘量不要寄送太多金錢,除非因自費醫療或繳交「勒戒費用」,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以免造成收容人養成奢侈浪費習慣。
1.接見時於接見窗口寄入。
2.以匯票郵寄。
3.以現金袋郵寄(此種方式不建議採用,因萬一有寄入偽鈔將對收容人形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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