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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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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問題集-其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 資料點閱次數:1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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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A:依法務部矯正署「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一) 返家探視(奔喪):
  • 對象: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由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
    2.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4. 家屬保證書1份(可申請現場填寫,另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 備齊文件後,應於亡故日起至喪葬前二日內向機關提出。
(二) 返家探視(重大或特殊事故):
  • 對象:收容人有下列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由機關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1. 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
    2. 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
  • 應備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正本1份。
    2. 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本1份(申請探視有生命危險者)。
    3.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4. 家屬保證書1份(可現場申請填寫,另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 備齊文件後,向機關提出(申請災害遭受重大傷害探視,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提出)。
Q:收容人家屬如何辦理參訪?
A:本所固定於每月第4週星期二上午10時辦理收容人家屬來所參訪,有意願之家屬可洽本所接見室登記或至法務部網站便民服務線上申辦
 
Q:如何申請在監(所)證明書?
A:必須由在監(所)收容人自行打報告申請,請於接見面會時告知收容人提出申請核發。

Q:如何申請出監(所)證明書?
A:如為本人來申請,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如為親屬來申請,請攜帶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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