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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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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問題集-保管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2301
接見篇 寄物篇 保管篇 委託加工 其他

Q:如何領回在押收容人保管物品或保管金?

A:由收容人自行填寫領回之申請報告,指定領回人至本所戒護科具領。

Q:如何領回因保釋、出監等遺留場舍之物品?

A:因期滿或保釋出所,應於出所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行領回遺留場舍內之私人物品(如衣物、書籍、文件、電器用品、藥品等等)。

  1. 出所後即可於上班時段至本所行政大樓服務台登記領取。(須由同房收容人協助整理個人遺留之物品,必需預留協助打包時間)。
  2. 如逾時未予領回,將依收容人入所簽具之同意自願拋棄「切結書」,依廢棄物品處理。

Q:如何申請領回收容人保管之身分證?

A:因法令規定需用收容人身分證正本時,得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指定其親屬領回,並由領回人填具「切結書」。其他委託辦理事項,應從其規定以委託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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