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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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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雨~援助收容人高關懷家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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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2
  • 資料點閱次數:3304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及時雨~援助收容人高關懷家庭方案實施方式

一、本專案之意旨在於結合社會資源以扶助收容人家庭,使其遭逢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時能順利度過難關,透過多方協助以增加對於收容人之關懷,進而使收容人感念各界之支持而改過遷善。

二、補助對象:申請當時仍在監(所)收容人之父母、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

三、補助條件:收容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列為低收入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收容人之父母或配偶65歲以上且獨居者。

(二)收容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遭逢下列變故致使經濟困頓者:

1.非自願性失業。

2.因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死亡,但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家屬之故意違法行為。

3.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或分娩兩個月內。

(三)其他因家庭特殊境遇致使經濟陷入困境,經專案核准者。

四、補助項目

(一)物資關懷:收容人家庭具低收入戶資格且經濟困頓者,致贈物資(可以記名之商品券代替)或慰問金,每次最高新臺幣3千元,但家庭情況特殊經專案核准者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機關視人力狀況親送到府或郵寄方式提供,亦可與監(所)內之家庭支持相關活動結合辦理,同一事件每年限申請一次。

(二)參與家庭支持相關活動交通費補助:收容人家庭具低收入戶資格者,以家戶為單位,補助參與三節面對面懇親或監(所)內舉辦家庭支持相關活動之交通費,家屬之住所與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同縣市者補助新臺幣200元,不同縣市者補助新臺幣500元,若實際支出之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費超過補助金額可提供單據核實補助,每次補助最高新臺幣2千元,每年最多3次。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1)

(二)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足資證明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頓之文件

1.失業證明或資遣證明等

2.醫療診斷及住院證明等

3.死亡證明書影本

4.可證明懷孕或分娩月數之診斷書

5.其他可證明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頓之文件

6.交通費單據

7.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以上文件皆需與正本相符(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六、辦理方式

(一)申請期限:

1.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

2.年度經費用罄,即提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以掛號郵寄:236201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輔導科」(一律掛號收件,不接受親送,並於信封外註明「申請及時雨方案」)

(四)機關承辦人收件後進行書面及電話審查

(五)各補助項目辦理流程如下:

1.物資關懷:於收容人家庭發生變故時提供補助,或於年節及家庭支持相關活動時致贈關懷物資、慰問金或商品券等。

2.參加家庭日活動之交通費:於活動後核發。

(六)本案承辦人:電話:02-2261-1711,輔導科傅社工師(分機808),蕭輔導員(分機804)

七、經費來源:民間資源。

八、對於提出申請者無論是否符合補助條件,視其情況協助轉介社政、勞政、衛政、教育等公部門資源,或慈善基金會、協會、宗教團體等民間資源。

九、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者,承辦人員應於申請書(或其他附表等)內詳細敘明,必要時得拒絕受理申請。

十、本實施方式保留審核補助對象及發放資格之權利,惟補助對象不得提供不實之資料或陳述,若有上開情事者,將追回補助款項。

十一、本實施方式如有未盡事宜經奉核後得隨時修正,並另行通知。

十二、本實施方式經奉核後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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