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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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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問題集-寄物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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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篇 寄物篇 保管篇 委託加工 其他
Q:寄入菜餚有何限制規定?

  1. 送入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公斤。
  2.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所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例如各種含酒精類食物或燉中藥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3.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1)違反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 (2)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所定無法施以檢查者,包含飲食或物品為結晶狀、粉狀、液態、膏狀、冷凍、醃漬、未去殼、未切剁等狀態,致機關無法檢查者;所定經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食用者,包含茶葉。
    • (3)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所定易腐敗者,包含生食、生鮮食品、乳品;所定有危險性或有害者,包含具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之飲食或物品;所定不適於保管者,包含物品體積過大致機關無適當處所保存放置、送入動、植物等情形;所定有妨礙衛生疑慮者,包含沾染排泄物等不潔之飲食或物品。
    • (4)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包含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或羈押法第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受刑人或被告施以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之懲罰期間、依監獄行刑法第44條第3項或羈押法第35條規定所為之限制或禁止,或依監獄行刑法或羈押法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進行物品管制之情形。
    • (5)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4. 送入飲食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5. 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6. 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7. 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
  8.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11條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Q:寄入日常用品有何限制規定?

:送入必需物品及金錢依下列原則辦理:

  1. 被、毯、床單、枕頭、帽襪、毛巾等物品須經檢查程序(如泡水、拆開等)及去除拉鏈處理;圍巾、手套等非生活必需品,不得(寄)送入。
  2. 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褲,不得(寄)送入;但經去除裝飾品後,不在此限。
  3. 液體、乳狀、粉狀之無法檢查物品(如洗髮精、保養霜、洗衣粉、牙粉等),不得(寄)送入。
  4. 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5. 寄送書籍雜誌每次三本,但其內容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或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不許送入。
  6. 書籍為精裝本,或內有夾層、記號、毀損或手寫字跡等情事者,不許送入。
  7. 寄入金錢者應出示貼照片足資辯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寄入金錢如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領回者,經本所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物歸屬國庫或予以毀棄。
  8. 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妥予考量限制(寄)送入,俾免影響戒護安全及其他收容人權益。
  9. 為縮短假日接見家屬等候時間,假日接見當日,不受理寄送衣物及書籍,但仍正常受理寄送菜餚及金錢。

Q:可否由接見登記窗口寄交郵件包裹給收容人?

:不可由接見登記窗口寄入郵件包裹,寄入包裏程序如下:

  1. 寄入包裹需由收容人事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申請送入物品申請表」以茲識別。
  2. 寄入之包裹經檢查未貼核可後之「申請送入物品申請表」者,逕退原寄人。
  3. 包裹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費用寄回。

Q:可否寄入醫療藥品?

:為避免寄入藥品來源係違反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所取得,且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之門診用藥將直接由特約醫院提供(應使用健保卡就診),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家屬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向總務科收發室辦理登錄並填妥相關用藥事項及保證書後,由衛生科專業人員審查合格始核發予收容人使用。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經本所審核後,由收容人將申請表寄回予家屬,再由家屬將該許可之申請表黏貼於包裹外盒後寄入。

Q:如何寄入健保卡?

:於辦理接見登記時辦理寄物登記;亦可以郵寄方式寄入。

Q:如何寄入金錢?

: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生活日用等之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新臺幣300元,故請儘量不要寄送太多金錢,除非因自費醫療或繳交「勒戒費用」,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以免造成收容人養成奢侈浪費習慣。

  1. 接見時於接見窗口寄入。
  2. 以匯票郵寄。
  3. 以現金袋郵寄(此種方式不建議採用,因萬一有寄入偽鈔將對收容人形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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