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收容對象戒護管理觀察勒戒生活輔導作業與技訓醫療衛生生活給養為民服務 結 語
本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惟觀勒業務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移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本所僅為暫時收容處所。110年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後續觀察勒戒及戒治案件執行事宜,本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於110年4月15日起恢復辦理觀察勒戒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