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律師預約接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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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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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律師預約接見須知
一、申請方式:
- 於接見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例如:6月14日僅可預約6月15日不得預約6月15日以後之日)16:00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2-2266-5402 總務科承辦人:22611711分機307)提出律師接見申請書,並以電話確認本所受理狀況,於接見當日攜帶律師接見申請書至總務科報到後,即可進入戒護區辦理律師接見,可縮短等待收容人提帶時間。
- 審核文件:請攜帶有效之律師證、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審理中之委任狀或開庭通知(已結案件之委任狀不得申請)。
- 律師接見申請書請至總務科承辦人處索取或上本所網站(https://www.tpd.moj.gov.tw)「為民服務」子系統下載。
二、辦理接見及其時段:
- 完成預約後,請於預約時間前持證明文件,至本所總務科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 預約時段:每日上午09:00、10:00下午14:00、15:00,各二梯次辦理律師預約接見。
- 每梯次每位律師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若需接見多人,除第一位預約外,其他須採現場登記。
三、未按時辦理預約接見之處理:
如律師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總務科承辦人:02-2261-1711分機 307 取消預約。
舉例:若星期一上午預約接見,應於星期五16:00前提出預約申請。若需取消預約,請於星期五17:30前來電取消。
四、律師進入戒護區律見室之規定:
- 律師接見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給與收容人,其他物品、食物請由律師或家屬至一般接見窗口辦理。
- 當轉交收容人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律見室人員先為違禁物品檢查後再交收容人。
- 禁見收容人之在所證明,請由收容人家屬至總務科名籍股親自辦理。
- 律見時禁止與收容人供用或提供飲品食物。
- 若有其他問題可當場詢問律見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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