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111年12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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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1. 本所111年12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清冊如附件,請冊列人員於出所日起兩個月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總務科保管股請領。
2.若不克前來,委託人得填具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請受託人攜帶雙方證件及出具委託書至本所代領。
3. 若具領人已死亡者,請繼承待領金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之證件至本所代領。
4.經通知自出所日起屆滿六個月尚未領回之保管金,依法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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