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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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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服務工作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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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項目

一、接見相關規定

(一)接見登記時間:

除國定例假日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補上班日以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上午08:00至11:00及下午01:00至04:00。

(二)接見次數:自109年7月15日起,本所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限制如下:

  1. 受觀察勒戒人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第2項,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
  2. 被告按羈押法第60條規定,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3. 民事應管收人按管收所規則第16條規定,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4. 受刑人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以星期計算者,其期間為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之有辦理接見日;以日計算者,其期間包括國定例假日,惟除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及春節等特殊節日之假日接見外,遇國定假日為得接見日時順延至下一有辦理接見日。

(三)接見對象:

(1) 受刑人:受刑人之接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被告:被告之接見,除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3)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

二、接見便民服務措施

(一)開辦電話、網路預約:為達便民之目的,本所網頁之為民服務次單元中表單下載及申辦, 可連結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網。

(二)接見登記單一窗口:94年5月1日起本所全面實施接見單一窗口係以「一次到位」親切便民的服務理念,於抽張號碼牌,等候窗口的號碼燈叫號後,就能從登記接見、寄送物品、書籍與金錢等所有相關接見手續。

(三)收容人家屬接見登記等待人數,標示於接見室大門邊及接見登記窗口上,供家屬參酌。

(四)便利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

為便利收容人家屬因故或遠道不便前往申請接見或收容人因特殊情事急需連繫,特於戒護中心裝設卡式公用電話機3部,凡有下列情形者,均得由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

  1. 收容人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現罹重大疾病者。
  2. 其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3. 其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前來接見者。
  4. 收容人有其他緊急情形,須即時與最近親屬或家屬聯繫解決者。但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核中之收容人,均不准電話接見。

收容人如因病、行動不便或處遇上有特殊考量之必要,得以利用閉路電視之方式接見。

(五)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有緊急事故或遠道來所,惟因受限於接見日、次數規定已為其他親友接見,經查明確實,得檢附相關證件資料,酌情准予彈性調整接見。

三、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流程

(一)接見登記:家屬辦理登記接見僅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及告知承辦人員收容人姓名及號碼即可辦理,節省家屬填表等候登記時間,提升服務品質。

(二)申領物品:由收容人書寫報告指定領回之親友姓名及關係,經核可後,送交戒護科保管股,即可辦理領回物品。

(三)申請自費延醫:收容人除在所門診外因病情需要,可申請自費延醫,經核可後,即可洽請醫師為收容人診療,以確保收容人之醫療權益。

(四)申請在所證明:收容人因兵役召集可由家屬將相關證件攜至本所,經承辦人員核對屬實,即發給在所證明;辦理戶籍變更、急難救助、變更證件及其他等必需申請在所證明時,經收容人提出申請核可用印後寄回,可免家屬往返奔波。

(五)寄送藥品:為避免寄入藥品來源係違反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所取得,且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之門診用藥將直接由特約醫院提供(需使用健保卡就診),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家屬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向總務科收發室辦理登錄並填妥保證書後,由衛生科專業人員審查合格始核發予收容人使用。

(六)代購藥物:收容人因特殊因素,得申請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置乙類成藥。

(七)郵寄包裹:收容人欲請家屬寄送物品,事先應由收容人填寫「申請郵寄包裹報告單」,經核准後寄交其親友,依報告單所列物品項目寄送,未經申請核准或寄入之物品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行負擔郵費寄回。

四、家屬參訪

原則於每月第四個星期二辦理,總人數10人為限。參訪戒護區收容人舍房、工場及其他生活設施,立即解答疑難問題。

五、歡迎民眾提供意見

如果您對我們的服務有任何建議或回應,歡迎您告訴我們,我們一定儘速處理,或您有任何革新建言,可以提供我們參考改進,希望您不吝告訴我們。服務電話如下:

  • 總 機:(02)2261-1711代表號
  • 接 見 室:(02)2261-1711分機512、513
  • 檢舉電話:(02)2262-2822或總機(02)2261-1711分機242
  • 申訴電話:(02)2265-8317或總機(02)2261-1711分機221、222
  • 本所網站:https://www.tpd.moj.gov.tw/
  • 首長電子信箱: tpdmail@mail.moj.gov.tw

六、我們的地址:新北市土城區立德路2號

交通資訊 :

  • 松山機場:請搭公車262、275、275(副)
  • 忠孝復興捷運站:請搭公車262
  • 善導寺捷運站:請搭公車262
  • 台北車站:請搭公車262
  • 板橋車站:請搭公車245、656
  • 西門捷運站:請搭公車656、657、262、231、628、706
  • 小南門捷運站:請搭公車262、706
  • 頂溪捷運站:請搭公車262、706
  • 景安捷運站:請搭公車262、275
  • 海山捷運站:請搭公車656
  • 新埔捷運站:請搭公車245、656、657
  • 江子翠捷運站:請搭公車231、245、656、657
  • 龍山寺捷運站:請搭公車231、245、656、657、628
  • 台大醫院捷運站:請搭公車656、657、706
  • 南勢角捷運站:請搭公車275
  • 永寧捷運站:請搭公車706
  • 公車706 (新北地方法院站下車 → 往立清街步行約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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