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pdf、odt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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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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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主旨:司法警察(官)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注意事項
依規定辦理司法警察(官)進入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事宜,說明如下:
一、詢問程序規定
- 司法警察(官)至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須檢附【洽辦詢問收容人應附資料表】,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方可辦理。
- 如收容人為「羈押被告」身分,應再取得該案承辦法官或檢察官(或其職務代理人)之同意。
- 若被法院禁止接見,且承辦人因故無法簽核改由代理人簽署者,應向承辦股確認後方可洽辦。
二、詢問場所與錄影錄音規範
- 問訊地點若設有監控設備,應維持正常監控功能。
- 戒護人員得監看,但不得參與或干預詢問過程。
- 詢問是否錄音錄影,由詢問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斷辦理。
三、文件提供與宣導事項
各機關應儘速將【洽辦詢問收容人應附資料表】上傳至本機關全球資訊網供司法警察機關下載,並確實宣導相關規定。
四、舊函停止適用
本部103年11月5日法矯字第10304004960號函,自103年9月1日起已停止適用,請勿再援引。
📌 請各相關單位遵照辦理,確保作業程序合法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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