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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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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附資料表(pdf、odt檔下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5
  • 資料點閱次數:42

[公告]

主旨:司法警察()洽辦詢問矯正機關收容人注意事項
依規定辦理司法警察(官)進入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事宜,說明如下:

一、詢問程序規定

  1. 司法警察()至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須檢附【洽辦詢問收容人應附資料表】,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後,方可辦理。
  2. 如收容人為「羈押被告」身分,應再取得該案承辦法官或檢察官(或其職務代理人)之同意。
  3. 若被法院禁止接見,且承辦人因故無法簽核改由代理人簽署者,應向承辦股確認後方可洽辦。

二、詢問場所與錄影錄音規範

  1. 問訊地點若設有監控設備,應維持正常監控功能。
  2. 戒護人員得監看,但不得參與或干預詢問過程。
  3. 詢問是否錄音錄影,由詢問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斷辦理。

三、文件提供與宣導事項

各機關應儘速將【洽辦詢問收容人應附資料表】上傳至本機關全球資訊網供司法警察機關下載,並確實宣導相關規定。

四、舊函停止適用

本部103115日法矯字第10304004960號函,自10391日起已停止適用,請勿再援引。

📌 請各相關單位遵照辦理,確保作業程序合法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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