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增加接見說明(pdf,odt檔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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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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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增加接見說明
一、申請程序:請求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屬親屬以外之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增加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向本所申請辦理,必要時本所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接見地點 | 申請方式 | 提出申請期間 | |
(一) | 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 接見室 | 電子郵件 或 傳真 |
請求接見日之前3日提出 |
(二) | 促進收容人在所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 |||
(三) | 穩定接見人或收容人情緒之需要。 | |||
(四) |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 |||
(五) | 收容人在所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保持善行時。 | |||
(六) | 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者。 |
二、申請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一)收容人新收入所未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原則。
(二)收容人新收入所已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三、其他相關限制:同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有關接見之限制。
四、聯絡方式: 電話:(02)2261-1711 分機 605
傳真電話:(02)2274-4661
電子郵件:hcl05438@mail.moj.gov.tw (@前3碼為英文、後5碼為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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