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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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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112年3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清冊及後續辦理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 資料點閱次數:537

主旨:公告本所1123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清冊及後續辦理事項。
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80條至82條。
二、羈押法第72條至74條。
三、法務部矯正署110121日法矯署勤決字11005003270號函頒「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業務辦理提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所1123月份出所收容人待領金清冊如附件,請冊列人員於出所日起兩個月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總務科保管股請領。
二、不克前來,委託人得填具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請受託人攜帶雙方證件及出具委託書至本所代領。
三、若具領人已死亡者,請繼承待領金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之證件至本所代領。
四、經通知自出所日起屆滿六個月尚未領回之保管金,依法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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