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回首頁

:::

FAQ問題集-接見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3
  • 資料點閱次數:175252
接見篇 寄物篇 保管篇 委託加工 其他

Q:何時辦理接見登記?

:除國定例假日外之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補上班日以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上午08:00至11:00及下午01:00至04:00。

Q:申請接見應攜帶何種證件?

:接見申請人應持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有親屬或配偶關係限制之接見,則須再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以資證明接見人與收容人之關係;外籍人士請其提出護照、入出境證。

Q:因收容對象不同,何人得申請接見?又接見之次數為何?

:收容人之接見依下列規定:

一、接見之對象:

(一) 受刑人: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未編級及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得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二) 被告:依羈押法之規定:

  1.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
  2. 看守所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拒絕之。
  3.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4.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5.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三)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

二、 接見次數及限制:

自109年7月15日起,本所各類收容人接見次數限制如下:

(一) 受觀察勒戒人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第2項,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

(二) 被告按羈押法第60條規定,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三) 民事應管收人按管收所規則第16條規定,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四) 受刑人按監獄行刑法第68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於有辦理接見日之每日得接見1次。

以星期計算者,其期間為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之有辦理接見日;以日計算者,其期間包括國定例假日,惟除每個月第一個星期日及春節等特殊節日之假日接見外,遇國定假日為得接見日時順延至下一有辦理接見日。

Q:倘有特殊原因又受限於接見日、次數規定時,如何請求增加接見?

:有下列事由者得檢附相關證件資料致電戒護科(02-22611711轉605)辦理。

  1. 收容人或其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罹重大疾病者。
  2. 收容人家庭遭受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者。
  3. 收容人最近親屬或家屬因遠道者。

Q:禁見收容人不得接見,親友可否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

禁見收容人除委任辯護人及經法院核准接見者外,其他人不得接見;除法院禁止受授物件者外,親友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接見登記室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相關限制如下:

  1. 菜餚(次數每日一次,限2公斤以下)。
  2. 書籍(寄物人每月一次,限3本以下平裝本,上面不得有毀損或任何手寫註記或符號,另經法院諭知不得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者,不得寄送時事類書籍)。
  3. 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本所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4. 衣物(寄物人每月一次,衣褲各以三件為限,不得有帽子、拉鍊、滾邊、繩索、鋪棉夾層或各式金屬配件)。

Q:剛入所的禁見收容人所給予之基本生活用品有哪些?收容人家屬又可以為他們準備哪些物品?

本所於新收收容中心備有個人盥洗用具及換洗內衣褲等基本日常生活用品供收容人使用,合作社亦有百貨用品可供選購,價格皆低於一般市價,家屬可寄送金錢給收容人或在本所接見登記室之門市選購後轉送收容人。

Q:禁見收容人家屬應注意那些事項?

應嚴防詐騙及司法黃牛,如有人向家屬偽稱能打通關節、辦理交保、安排照顧、代送零用金等訛詐錢財情事,請速向本所政風室或戒護科聯繫。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262-2822、戒護科聯繫電話 :(02)2261-1711轉604。

Q:禁見收容人家屬可為禁見被告做那些事項?

家屬可為被告委任辯護人(律師)至本所辦理律師接見,如收容人有需要聯繫家屬代為委任辯護人,本所會准予收容人寄發一封通知家屬代為委任辯護人之例稿文件,裡面並附有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相關資料,可提供家屬法律協助。

回頁首